一、有關「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期間,基於後續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及為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具充分時間提供意見及補充資料,擬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詳核參資料),延長調查認定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15)年2月13日止。
二、謹擬具延長調查認定期間公告稿(稿1)、檢送公告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函稿(稿2,針對韓國製造商及出口商另外提供英文摘要說明1份)、請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中國大陸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函稿(稿3)、請行政院公報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