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0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946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及「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及填寫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及產業發展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12年6月26日貿服字第112015186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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