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等2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2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如附件),俾供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産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之參考。

二、本公告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法規專區。

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等2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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