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4313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署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自行車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為防杜非我國產製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偽標臺灣產製輸往歐盟及英國,藉以規避歐盟及英國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及為維護我自行車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基於管理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原「國際貿易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出口人於貨品出口放行前,應依產證管理辦法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產證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四)其他應檢附文件。
1、申請人為製造商
(1)料件清單(內容須包含出口貨品使用之零件名稱、數量、產地)。
(2)製造商工廠登記行業別證明
甲、出口貨品為自行車,行業標準分類:313自行車及其零件。
乙、出口貨品為電動輔助自行車,行業標準分類:312機車及其零件。
2、申請人為貿易商
(1)購貨證明。
(2)申請人與製造商共同切結書(如附件1)。
(3)製造商工廠登記行業別證明
甲、出口貨品為自行車,行業標準分類:313自行車及其零件。
乙、出口貨品為電動輔助自行車,行業標準分類:312機車及其零件。
三、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二)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出口報單貨品數量低於產證,且其誤差小於30%時,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簽發單位辦理結案〕。
四、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2)。
五、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10年3月10日貿服字第110015051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