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06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4072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輸往宏都拉斯共和國之我國貨品,自112年12月6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之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於112年6月12日正式接獲宏國駐WTO代表團通知,宏國政府依「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第18.05條規定,退出協定,並自宏方112年6月9日通知180日後生效。我國自112年12月6日起終止與宏國間之自由貿易協定,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97年7月15日貿服字第09701521760號公告自112年12月6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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