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0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942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0153942-1.pdf

主旨:公告輸往美國之太陽能產品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及產業發展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查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實質轉型,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配合進口國規定需要,本署得另為認定。茲為配合美國進口規定之需要,輸往美國太陽能電池(CCC8541.42.00.10-8及CCC8541.43.00.10-7)及太陽能模組(CCC8541.42.00.90-1及CCC8541.43.00.90-0)之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如下:
(一)太陽能電池:以該電池自晶圓被製造成為電池之產地為原產地。
(二)太陽能模組:以該模組之太陽能電池原產地,認定為該模組之原產地。
三、申請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應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並依同條第3款規定,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其產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產品為「光電材料及元件」。
(二)檢附申請人及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至本署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網址:https://cocp.trade.gov.tw)→產證申請→申請書/申報書/切結書列印作業→輸入收件編號後查詢列印】。
(三)不符上述(一)、(二)規定者,應檢附工廠相關資料及產製證明等文件,向本署提出專案申請,並由本署視需要函徵產業發展署意見辦理。
四、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12年7月21日貿服字第1120152253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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