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0511號
附件:
 訂定「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

訂定「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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