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2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0335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3頁1130650335-1.pdf、1130650335-2.odt

主旨: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9年10月8日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點擊率:114
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若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 安裝免費開源軟體(另開視窗)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