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認定期間,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本部應自接獲財政部傾銷調查認定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後,通知財政部。查本部係於本(115)年8月4日接獲財政部通知,本案經認定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故本部調查認定期間應為本年10月4日止。惟基於目前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仍有許多尚待釐清之處、參考過去落日調查亦有延長之案例、延長不影響反傾銷稅之課徵(詳如QA),擬延長本部之調查認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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