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2006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之 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歐盟、英國及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 英國及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額外關稅,致歐盟、英國及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及課徵反傾銷稅及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 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如附件2),應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3),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