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250400100號
附件:如文(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進口人輸入中國大陸製CCC9404.40.00.00-6「蓋被褥、牀罩、鴨絨被及羽絨被(蓋被)」等4項貨品(如附件1),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備查之文件憑以報關進口。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現行中國大陸製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6302.22.00.00-7「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6302.29.90.00-1「其他紡織材料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如附件2)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惟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解釋準則三(乙)「零售之成套貨物」規定,輸入成套寢具,內含前述63章貨品,屬准許進口之貨品項目。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避免旨述中國大陸製94章貨品輸入時,內含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63章貨品,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爰公告旨述94章貨品之輸入條件,進口人須切結不含前述63章貨品,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備查文件。
(一)申請備查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3)。
2.切結書(如附件4)。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
1.進口報單各項貨品應逐項繕打備查文件證號(如附件5),並於所載期限(6個月)內報關進口。
2.備查文件屆期失效,應另案申辦。
三、本案如經海關查獲旨述中國大陸製94章4項貨品輸入時,內含前述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63章3項貨品,本部不受理該等貨品之專案申請。
四、本部112年8月14日經貿字第1125020111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部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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