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5月0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20151270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輸入稅則第6907節下陶瓷面磚商品,其本體應以中文或外文標明原產地,並自112年5月18日生效。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112年5月5日經商字第11204708170號公告之「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公告事項:
一、稅則第6907節下之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二、陶瓷面磚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得免標示原產地。
三、前述之標示,面積16,2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
四、已依公告事項二標示原產地之陶瓷面磚,如切割成多片,並整組販售者,應至少有一片顯示已依公告事項二規定標示,始得免每片標示原產地。
五、陶瓷面磚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貨品本身標示原產地,且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免標示原產地進口。
六、本局104年11月2日貿服字第1040153105號公告自112年5月18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