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0667965號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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