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2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30550488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3年下半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之申請。
依據:「貿易法」第20條第2項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建置國家形象館項目)。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鼓勵公協會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以下簡稱「形象館」),以拓展臺灣製造產品及提升臺灣產業及國家整體形象。
二、辦理方式:公協會可自行申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併提出申請參加海外國際展覽設立形象館,形象館之裝潢設計限採用本署規定之A、B、C款設計圖之其中1款,其中B款分為吊點式設計圖及非吊點式設計圖【詳附件「113年下半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6日(星期一)止,逾期或逾時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一)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請寄至「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電話:02-33431138;傳真:02-33435422);非以掛號郵寄者,以該專案辦公室實際收文日為送達日。
(二)親自或以快遞、宅急便等方式送件者,需於該專案辦公室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送達。
五、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1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六、相關作業原則:有關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包括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補助上限、補助項目、優先補助原則及申請案件數限制等)、評選方式、申請應備資料、注意事項及各式表格等,請詳參「作業原則」(如附件)。
七、經費來源:113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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