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商港法第19條第4項辦理。
二、為克盡國際成員義務,配合聯合國制裁北韓之決議,以維
護國家及亞太區域安全,「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
單」船舶一律禁止進入我港口;涉嫌違反聯合國北韓禁令
船舶(即本局「關注船舶清單」),原則禁止進入我國港
口,且該清單船舶均不得於我領海與鄰接區內滯留。
三、本局「關注船舶」倘欲申復應由該船船東或運送人,自行
或委託船代公司、律師提出。申復書範本及旨揭清單之電
子檔均置於本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航港局公告北韓制裁
相關船舶清單」,歡迎自行下載。
四、「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來源,詳以下網址

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sanctions/1718/materials/1718-Designated-Vessels-List。

1147025154-2 1147025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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