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9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20152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歐盟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原定於113年6月30日屆期。惟歐盟於113年6月25日公告延長防衛措施至115年6月30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球配額之第1類(熱軋鋼板、鋼帶)鋼鐵產品,增加單一國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15%上限規定,超過15%之數量須支付25%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旨揭鋼鐵產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該等鋼鐵產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以歐盟第7期第1類鋼鐵產品第2季至第4季(113年10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全球配額之15%數量作為出口實績配額。
(二)核配方式:

1. 110年至112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如附件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如附件3),於113年9月27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鋼鐵公會依申請人110年至112年之出口實績占所有申請人總出口實績之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3年10月1日起申請使用〔可使用量為獲配量扣除113年9月30日前(含)從臺灣報關出口,且於113年10月1日後歐盟進口人向海關報關進口之第1類鋼鐵產品總數量〕。

2. 申請人提供不實之資料致我國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3. 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4)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應於114年5月15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四、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4年5月15日後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4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鐵產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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