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616549號
附件: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
二、於一百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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