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785號
主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