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訂「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並自115年10月5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申請案已採行電子化送件及調整附錄表單用詞,爰修訂旨揭須知如附件。
二、本部110年4月23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667號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中華民國110 年5月1日施行)」,不再適用。
三、本案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fda.gov.tw)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專區。
主旨:公告修訂「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並自115年10月5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申請案已採行電子化送件及調整附錄表單用詞,爰修訂旨揭須知如附件。
二、本部110年4月23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667號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中華民國110 年5月1日施行)」,不再適用。
三、本案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fda.gov.tw)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