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之附表
主旨: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
三、前二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4609號
附件:
主旨: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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