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1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5724號
附件:「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十七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十七 條附表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三、「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十七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何先生
(三)電話:(02)2787-8085
(四)傳真:(02)3322-9492
(五)電子郵件:hsinchiaoho@fda.gov.tw
部長 邱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