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10126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之附表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四、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案係因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以利化粧品製造場所可明確遵循相關規定。其內容並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本案屬情況特殊,有定30日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徐小姐
(四)電話:02-2787-7154
(五)傳真:02-2787-7023
(六)電子郵件:swhsu@fda.gov.tw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101208號
附件:「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原規定1份
主旨:預告廢止「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依同條第七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另新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預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爰辦理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衛授食字第一O八一一O二七四八號公告「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之廢止事宜。
四、「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原規定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案係因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以利化粧品製造場所可明確遵循相關規定,另新訂定之「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亦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本案屬情況特殊,有定30日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徐小姐
(四)電話:02-2787-7154
(五)傳真:02-2787-7023
(六)電子郵件:swhsu@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