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技術基準」等2項醫療器材技術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為加強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有效,公告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技術基準」及「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技術基準」如附件,提供廠商作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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