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文附件:20241022110154571。
二、轉達相關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違反者,將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處分。
三、有關產品邊境檢驗不合格資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主题專區/不合格食品專區/邊境查驗(網址:http://www.fda.gov.tw/UnsafeFood/UnsafeFood.aspx查詢,另有關旨揭管制措施,可至本署首頁/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専區(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411)/食品容器、器具管制措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