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旨揭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延長監視查驗措施至113年12月31日止(進口日)。

二、轉達相關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違反者,將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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