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2條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時,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請會員廠來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並預先備妥或隨案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以利產品查驗通關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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