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2502004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 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 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 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6期原產地證明書( 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 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 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 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11日公告延 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 國國家配額;歐盟防衛措施第6期配額期間自112年7月1日起 至113年6月30日止。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 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6期產證。本公告 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 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 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09年至111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 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2年4月26日下午5時前( 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 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2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3年1月31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 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 受讓廠商未於113年1月31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 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3 年1月31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 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3年3月1日前(含) 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5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 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 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 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 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 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 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 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 造業」)。
(2)112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 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 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 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 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 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3年5 月15日,最遲應於113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 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 歐盟,倘113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 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3年7月10日前(含) 檢附歐盟進口人113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 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 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3年4 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 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 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3年2月15日起,採 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20日起;並於113年7 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3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 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防衛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 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 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 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 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3年5 月15日後(含)我國獲配之鋼品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 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 自113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 放行前產證。
部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