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037A號
附件說明:輸入條件、輸入條件申請書及明細表
主旨: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爰公告旨揭輸入條件。
二、國際貿易局111年8月29日貿服字第1110152693A號公告自112年9月26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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