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069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7030690-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八「輸入稅則第4407節下貨品,如屬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木材,應檢附環境部核發之『進口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木材貨品登錄文件』,違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之規定。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9月15日環化評字第1128131918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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