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08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437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0153437-1.pdf、1120153437-2.pdf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及其相關規定,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原「國際貿易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管轄,爰新訂旨揭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二、出口貨品符合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下稱臺巴自由貿易協定)之原產地規則及統一規章之相關規定者,出口人得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向本署委託辦理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機關申請臺巴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如不符合前述協定之原產地規則,無法享受優惠關稅待遇者,仍請依規定申請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
三、本署委託辦理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機關如下: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二)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其分局(含該局臺中分局與高屏分局)。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四)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出口人應依本公告所附之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及填表須知據實填寫,並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其中依規定應檢附之產製證明切結書,請依本公告所附之原產地申報書之格式,由生產者依填表須知事先填妥。
五、以下附件可至本署網站下載,網址為https://cocp.trade.gov.tw。
(一)附件一: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含申請書、申報書及證明書)。
(二)附件二: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填表須知。
六、本署(前國際貿易局)92年12月26日貿服字第0920151925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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