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4154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個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准許免辦理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出口或再出口許可證之適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依據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8條至第14條規定,出口人輸出或再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本署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辦理輸出或再輸出,另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本署得專案同意免向本署申請輸出或再輸出許可證。
三、個人非商業之擁有或持有,穿戴、攜帶、包括於個人行李或家庭搬遷,且合法取得不超過下列數量或重量之「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及其產製品者,得免向本署申請CITES出口或再出口許可證辦理輸出:
(一)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caviar of sturgeon species (Acipenseriformes spp.)】:125公克。
(二)仙人掌屬rainsticks樂器(rainsticks of Cactaceae spp.):3個。
(三)鱷魚物種(specimens of crocodilian species):4個。
(四)女王海螺(鳳牡蠣)殼【queen conch (Strombus gigas) shells】:3個。
(五)海馬(海馬屬)【seahorses (Hippocampus spp.)】:4個。
(六)巨蚌殼【giant clam (Tridacnidae spp.) shells】:3個且不超過3公斤。
(七)沉香【agarwood(Aquilaria spp.及Gyrinops spp.)】:1公斤木片、24毫升油,及2條且不超過0.3公斤之珠子、念珠、項鍊或手鐲。
(八)白芨(Bletilla spp.)、天麻(Gastrodia elata)、石斛(Dendrobium spp.,不包括Dendrobium cruentum)、金狗毛蕨(Cibotium barometz)、大葉甘松(Nardostachys grandiflora)、印度胡黃連(Picrorhiza kurrooa)、肉蓯蓉(Cistanche deserticola)、人參(Panax ginseng)、西洋參(Panax quinquefolius)、蘆薈(Aloe spp.):總計1公斤。
四、本署(原本部國際貿易局)111年4月26日貿服字第1110150998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