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0319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閻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3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郵件:yc0515@fda.gov.tw
檔案下載
二、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0318號
附件:「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閻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3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郵件:yc051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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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0317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閻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3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郵件:yc051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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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0316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閻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3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信箱:yc0515@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