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3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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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登記之應檢附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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