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3007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3年8月1日起修正中國大陸製CCC8708.94.10.00-4「方向盤、轉向柱及轉向箱」等4項物品之輸入條件,進口人輸入該等物品,應依輸入規定「M25」、「M26」或特別規定「N25」辦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進口人輸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之中國大陸製CCC8708.94.10.00-4「方向盤、轉向柱及轉向箱」等4項物品,應取得本部產業發展署同意文件。如非前開用途者,進口人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ID999999999991,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附件1)及「貨品特別規定變更明細表」(附件2)各1份。
部長 郭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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