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1月1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0650071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自114年1月15日起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出口人輸出貨品符合旨揭經濟合作協定中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者,得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本署委託辦理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機關申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本署委託辦理前揭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機關如下: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
(二)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其分局(含該局臺中分局、高屏分局)。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三、檢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含證明書、續頁及申請書)及填表須知(附件2),申請人應據實填寫,並依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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