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10524號
附件:「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本草案預定自公告修正日起一年後生效,於生效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四、「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 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一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F棟)
(三)聯絡人:方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8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信箱:elainefang@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