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業者關切輸美產品如何課徵對等關稅

2025-04-10 資訊室

對等關稅 稅率及課徵時間

  1.    1. 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2.    2.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至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 10%對等關稅。
  3.    3.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裝船之貨品,將依國家別不同之對等關稅稅率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台灣為 32%。
  4.    4.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 5月 27日 凌晨零時 1分 。
  5.    5.並非所有 5月 27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最新資訊:川普總統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下午於社交平台truth social發文, 表示 將 「 對等關稅 」 暫停 90天,暫停
期間稅率降至 10%,並立即生效。 (實際情形仍以美國官方公布為主)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1.    1.已依 《 1962年貿易擴展法》 第 232條款加徵 25%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已被加徵232國家安全關稅之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1)
  2.    2.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 (copper)、藥品 (pharmaceuticals)、半導體 (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 (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 (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 (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2)

含美 成分 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    1.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 U.S. content 占 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 (最惠國待遇 /MFN 。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    2.「美國成分」是 指 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 ,且 美國海關 (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    3.「美國成分」達至少 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 (lines)申報
    (1) 第一行 (first line)應敘明 稅則號列 、 原產國 、 美國 成分的價值 、 產品數量 及 所有適用的關稅 。
    (2) 第二行 (second line)應敘明 稅則號列 、 原產國 、 非美國 成分 物品的輸入價值 、 產品數量 及 所有適用的關稅 。
  4.    4.有關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及申報方式請 詳附件3

(註 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 美國 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如果產品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最新被美國課徵反傾銷、平衡稅之 清單請詳附件4另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署查詢,路徑 經貿 資訊 網 >經貿往來 >貿易救濟與障礙 >各國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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