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調查認定期間至本(115)年10月26日止,惟基於後續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及為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具充分時間提供意見及補充資料,擬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詳核參資料),延長調查認定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11月15日止。

二、謹擬具延長調查認定期間公告稿(稿1)、檢送公告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函稿(稿2,針對韓國製造商及出口商另外提供英文摘要說明1份)、請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中國大陸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

附件-通知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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