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admin 17 11 月, 2022 公會相關 台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112年3月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一般進出口業務,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有關申請入會資格標準: 一、經濟部公司證明書及登記事項卡正本。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出進口實績證明正本(須最近一年內出進口實績美金六十萬元以上)。該項實績證明,請向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填寫申 請書,會員代表相片二張(一吋)、會員代表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並完成繳交 始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本會各會員公司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 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20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之權利。前項通 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九條:會員代表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代表,應另派代表替代之。 第十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一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資格因改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十四條:公司不依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會繳納之,期限內未入會之公司,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公司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 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遇有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在選舉前30天通知各會員代表如有意參加競選者向本會提出登記,若登記超出應選人數時就將登記之會員代表姓 名全部印入選舉票,如登記名額不足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應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相當之空白格位。」 第十七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及「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三、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九、票選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十、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票選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七、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四條:任期規定: 一、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商業團體所屬團體會員選派出席該團體之代表,依法無任期或期限之規定,故該團體會員得因需要隨時改派。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選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後施行,修正時同。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聘顧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商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NT1,200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二、常年會費:NT2,400元,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及利息收入。 五、事業費:數額由會員大會決議辦理。 六、會員捐助費。 第三十七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八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由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三十九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一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費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二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三條:興辦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四條:本會事業會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台南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