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5月03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20151142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輸往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我國貨品,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之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薩爾瓦多共和國111年11月9日公告自同年11月7日停止自我國進口產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須按中美洲共同對外關稅課徵關稅。薩國片面廢除臺薩間之自由貿易協定,已構成重大違約行為,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下稱WTO)代表團已通知WTO秘書處自112年5月15日起停止與薩國間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本局97年2月29日貿服字第09700022510號公告自112年5月15日停止適用。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