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2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20101679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0101679-1.pdf

主旨:公告自112年6月23日起CCC8456.11.10.00-8「專用或主要用於製造印刷電路、印刷電路組件、第8517節所屬貨品零件,或自動資料處理機零件之雷射加工之工具機」等81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8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0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工具機為我國重要產業之一,美國依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製工具機採取25%額外關稅措施,為防杜中國大陸工具機藉由我國轉運規避美國課徵之額外關稅,以維護工具機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爰加強輸出管理。
二、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之旨揭貨品至美國時,應依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並應於該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四、本局107年10月26日貿服字第1070152725號公告自112年6月23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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