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輸入品項,於近六個月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17條已達三批,為確保輸入產品之衛生安全,爰採取旨揭查驗措施。
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違反者,將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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