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性別差異評估指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為利於醫療器材商及研究機構,於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上市與 管理過程中,妥適於臨床試驗納入就性別差異因素在受試者招募、研究設計、統計分析、數據解釋及研究結果公開內容 等進行考量,輔助作為醫療器材效能或安全性之依據或佐證資料,公告訂定旨揭指引。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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