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如附件)。

訂定「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中文說明書之醫療器材品項及其標籤或包裝應加註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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