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化粧品品質及民眾使用安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章第12條規定:「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通報,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辦理。」,而「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已於108年7月1日施行。若化粧品廠商發現產品引起嚴重不良反應或衛生危害,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
本年度將於台中舉辦業者場教育訓練,主題包含「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相關法規介紹」、「化粧品不良品或不良事件案例分享」及「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通報教學」,以協助業者瞭解最新法規。
為配合防疫,場地名額有限,為考量眾多廠商均有機會參加,每家公司報名限額最多2名,額滿即截止。期盼各位業界先進踴躍參與,並不吝提供相關意見。

業者場
日期:08/09(三)
地點:臺北市藥師公會 大禮堂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5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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